一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流程
(一)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流程
1、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,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,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;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,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,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。
2、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,对转让股权的数额、价格、程序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,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。股权转让本质属于权利的买卖,股权转让协议就是股权转让的基本形式。
3、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,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,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。
4、根据《公司法》和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,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5、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:在《公司法》中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,要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。在实践中由于情况复杂,可能出现当事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,履行了合同义务,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情况,因股权转让是在当事人之间依双方约定的合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,办理由股权转让引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,仅是对当事人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加以确认,通常与股权转让的效力无关。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手续,不影响合同的效力,也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。
(二)、特殊情形的股权转让
1、股权继承:《公司法》第七十六条规定:“自然人股东死亡后,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;但是,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”,这一规定明确解决了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,但也赋予了公司章程的自主权,即在公司章程没有做出相反规定的情况下,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是可以依法继承的。
2、股东的赠与行为:赠与是所有权行使的一种方式,股东股权的赠与,存在两种可能,其一是赠与其他的股东,其二是股东对非股东的赠与。第二种情况的赠与如章程中有明确规定,可从其规定,如无明确规定,可能会影响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。
3、执行中的股权转让:对股权执行应进行评估和拍卖。《公司法》第七十三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,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,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。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,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”。在拍卖过程中按拍卖的价行使购买权。
4、离婚中的股权转让: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时,有限公司中的股份可协商分配,协商不成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。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,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,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,过半数股东同意、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,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;如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,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,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,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,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,视为其同意转让,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。
二、股权转让中实际操作问题
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。书面材料的审查是比较容易的,然而仅仅审查书式材料就予以登记带来的问题却很麻烦,主要是股东之间的纠纷,反映在
1、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份被转让,主要是股东之间产生意见,个人之间有经济上的纠纷;
2、遗产继承中产生纠纷;三是股权实际转让时未签订转让协议,办理工商变更时便提供不是股东真实签名的材料,而转出的股东便提出异议,要求补偿;四是受让人反映在不知情(身份证是让别人办其他事情的)的情况下变成了股东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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